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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日信息: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
来源:法务网     时间:2023-03-10 11:03:09
一、

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

不负担抚养费的情形:

1.好商好量,达成一致

2.特殊情况


(相关资料图)

(1)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,又无经济来源,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,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,有抚养能力的。

(2)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,失去了经济能力,无力给付的。

(3) 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,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。

3.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,能够独立生活,有正常劳动能力的;

4.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,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,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。

二、

抚养费给付标准

孩子抚养费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。有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。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,比例可以适当提高,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。找法网提醒您,无固定收入的,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,参照上述比例确定。有特殊情况的,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。

三、

不出抚养费的一方有探视权吗

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,是权利的放弃;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,属于身份权的范畴,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。不能因此剥夺,对方仍有探视权。

《民法典》第1086条规定,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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